近日,秦淮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一位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超市购买的数盒咸鸭蛋存在变质的情况,要求超市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因该消费者购买日期在2009年6月1日之前,经消协工作人员协调按退一赔一方式处理。 2009年6月1日,秦淮消协接到消费者来访投诉,称2009年5月20日在秦淮区某超市购买的“梅香”牌咸鸭蛋有变质情况。为查明情况,秦淮区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在四楼“梅香”生咸蛋专柜和库房常温蛋品货架上共检查56盒“梅香”生咸蛋(26只/盒)。发现该批产品为同一批次,生产日期均为2009年5月3日,其中4盒变质生虫。由于该产品已变质生虫,不易保存,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超市方将4盒变质生虫的生咸蛋现场销毁。经查,该超市分别于2009年5月7日和2007年5月20日购进泰州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香”牌生咸蛋89盒。至案发日止库存56盒,货架标注零售价:49.9元/盒。其中变质生虫的产品货值为199.6元。最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秦淮区工商局给予该超市2000元的罚款。 秦淮区消费者协会黄秘书长就此案向记者介绍说,新的《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更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如果消费者买到商家故意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里面有一个前置条件是商家故意销售,因此消费者在索赔之前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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