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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拟开征:排放标准低于50%减半征收

  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拟征收环境保护税,并把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税额标准高于现行排污费  根据草案,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的说明中称,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备案。  排放低于标准50%减半征收环保税  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除此项减半征收的优惠外,草案还明确了五项免税情形:  ——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的规模化养殖不包含其中;  ——在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因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发挥出加强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为避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提出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或地方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对于环保税的征管,草案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为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规范性缺乏等问题,我国自2011年启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工作。楼继伟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对于各方争议较大的二氧化碳征收环保税问题,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部税收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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